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浓度限值、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规模小于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封面预览
拓展解读
DB12 889-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专门针对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制定的排放标准。以下将对一些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首先,关于污染物控制项目。标准规定了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NH3-N)等主要指标。其中,对于COD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L,这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更为宽松,充分考虑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和技术条件。
其次,在监测频率方面,标准要求日处理能力在50吨及以上的处理设施应每日至少监测一次,而小于50吨的设施则可以每月监测一次。这一规定既保证了监测的有效性,又降低了小型设施的运行成本。
再者,关于排放口设置,标准强调应在污水处理设施的最终出水口处设立标准化排放口,并安装流量计和自动监控设备。这对于实时掌握排放情况、加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标准还特别提到,当处理后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时,其水质应符合GB 5084的规定。这意味着除了满足排放标准外,还需兼顾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最后,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本标准设计建设;现有设施也应逐步改造达到要求。这体现了标准实施的前瞻性和强制性,有助于推动农村环境质量的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