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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5 2882-2008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15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1.09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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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烟度检测的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注册登记的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排气烟度排放检测与管理。
    Title:Emission Limit of Exhaust Smoke for In-Use Light Duty 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 Vehicles by Loaded Deceleration Method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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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5 2882-2008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 拓展解读

    DB65/T 2882-2008 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针对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制定的一项地方标准,其中关于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的排放限值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对该标准中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新疆地区内注册登记的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这些车辆需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排气烟度检测。

    2. 检测方法: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车辆进行检测。此方法要求车辆在特定负荷和速度下运行,通过测量尾气中的光吸收系数来判断排放是否符合标准。

    3. 排放限值:根据标准,对于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在加载减速法测试条件下,排气烟度的最大允许光吸收系数为1.2 m⁻¹。这意味着如果检测到的光吸收系数超过这个数值,则认为该车辆排放超标。

    4. 检测流程:包括预检、正式检测两个阶段。预检主要是检查车辆的基本状况如灯光、制动等是否正常;正式检测则是在专业设备上完成,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5. 结果判定:若单次检测结果超出限值,则视为不合格。但允许在同一条件下重复检测两次,取三次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6. 监督与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本标准,并定期组织检查活动以确保各检测站遵守相关规定。

    7. 其他要求:强调了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同时要求所有相关记录保存至少三年以便核查。

    以上内容涵盖了DB65/T 2882-2008中有关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重要规定及其具体含义,旨在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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