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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要求、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以及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运行维护。
Title:Security Technology Prevention System Requirements for Key Units and Important Parts - Part 11: Medical Institutions
中国标准分类号:A8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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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1/T 329.11-2019是上海市地方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重点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技术要求。以下选取部分关键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一、监控中心设置
监控中心应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相对独立区域,具备防入侵、防火灾功能。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配备专用电源和不间断电源。监控中心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出入口、挂号处、药房等重要部位应安装高清摄像机,图像回放效果应能清晰辨别人脸特征。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系统应具备智能分析功能,如人脸识别、行为异常检测等。
三、入侵报警系统
周界围墙应安装红外对射探测器或振动电缆,报警信号应联动视频监控系统。重要库房应安装双鉴探测器,与消防系统联动。报警主机应具有联网功能,能将报警信息上传至监控中心。
四、门禁控制系统
主要通道门禁应采用非接触式读卡器,支持多级权限管理。手术室、药库等高安全等级区域应设置密码键盘或生物识别装置。门禁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80天。
五、紧急报警装置
诊室、急诊室等应设置隐蔽式紧急报警按钮,报警信号应立即传输至监控中心并启动声光报警。装置应具有防误触发设计。
六、电子巡查系统
应沿主要通道设置巡查点,巡查路线应覆盖所有重点部位。巡查终端应采用离线式或在线式设备,巡查数据应及时上传至管理系统。
以上条款从不同角度全面规范了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要求,有助于提升医疗机构的整体安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