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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处理规模小于500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and Discharge Standard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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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44/ 2208—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广东省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而制定的地方标准。该标准根据农村地区自然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并规定了不同标准下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以下是该标准中一些重要的条文及其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控制,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这一条明确了标准的应用场景,确保所有在广东省内建设或改造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都需遵循此标准。
2. 术语和定义:
- 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厨房用水、洗涤用水、厕所用水等。
- 处理设施: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所有构筑物及设备。
3. 分类与分级:
- 根据处理规模和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将处理设施分为A类(规模大于等于500m³/d)和B类(规模小于500m³/d)两类。
-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排入其他水体时执行三级标准。
4. 污染物控制项目及限值:
- 化学需氧量(COD)
- 一级标准:不大于50mg/L
- 二级标准:不大于60mg/L
- 三级标准:不大于100mg/L
- 生化需氧量(BOD5)
- 一级标准:不大于10mg/L
- 二级标准:不大于20mg/L
- 三级标准:不大于30mg/L
- 悬浮物(SS)
- 一级标准:不大于10mg/L
- 二级标准:不大于20mg/L
- 三级标准:不大于30mg/L
- 氨氮(NH3-N)
- 一级标准:不大于5mg/L
- 二级标准:不大于8mg/L
- 三级标准:不大于15mg/L
- 总磷(TP)
- 一级标准:不大于0.3mg/L
- 二级标准:不大于0.5mg/L
- 三级标准:不大于1.0mg/L
5. 监测与分析方法: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6. 实施与监督: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标准的有效实施。
通过上述条文可以看出,DB44/ 2208—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旨在通过严格的水质控制指标来保护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操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