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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山东省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现有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有机化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Part 6: 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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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7 2801.6-2018是山东省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制定的地方标准,其中第六部分专门针对有机化工行业的排放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术语和定义
标准首先明确了相关术语如“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化工行业”等的具体含义。这些定义为后续条款提供了准确的理解基础,确保各方在执行过程中有统一的认识。
排放限值
对于不同生产环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标准设定了具体的排放浓度限值。例如,对于某类反应装置尾气中的非甲烷总烃(NMHC)浓度不得超过120 mg/m³。这一限值是基于环境影响评估及技术可行性综合确定的,旨在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监测与控制
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定期检测排放口的VOCs浓度,并记录数据以备核查。同时,鼓励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来降低排放量。如果发现超标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管理要求
除了技术层面的规定外,还强调了企业管理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培训员工了解环保法规知识以及保持良好的操作习惯等。此外,任何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都必须遵守本标准的要求,在设计阶段就要考虑VOCs减排方案。
法律责任
最后,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标准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不仅包括经济罚款,严重情况下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因此,各相关方需高度重视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以上是对DB37 2801.6-2018中关于有机化工行业VOCs排放标准的重要内容解析。希望有助于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