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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3161-2018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机化工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8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0.72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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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山东省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内现有和新建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的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and Odorous Pollutants for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Stations) in Organic Chemical Enterpris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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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3161-2018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37 3161-2018是山东省针对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制定的一项地方标准,主要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相关管理要求。以下对部分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的VOCs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排放限值

    1.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等,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 mg/m³。

    2. 硫化氢: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 mg/m³。

    3. 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 mg/m³。

    4. 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 mg/m³。

    监测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至少三年。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还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管理措施

    企业需建立完善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如加盖密闭收集系统等。

    这些条款旨在通过严格的排放控制和技术手段,降低有机化工企业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VOCs和恶臭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保障周边居民健康。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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