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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3159-201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程序管理
    16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1.85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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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基本要求、受理范围、仲裁程序、组织管理及质量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展仲裁工作。
    Title:Work Specifications for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C04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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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3159-201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
  • 拓展解读

    DB37/T 3159-201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是山东省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下对其中几个关键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首先看第五条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该条款明确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并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这表明仲裁委员会是一个集体决策机构,需要有明确的组织架构来确保仲裁工作的有序开展。

    再来看第二十二条关于立案的规定。该条款要求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书面说明理由。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又明确了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时限,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四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也非常重要。该条款指出仲裁庭应当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同时要求仲裁员应当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这是为了保证庭审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维护仲裁的公信力。

    最后第四十条关于裁决的规定同样值得关注。该条款强调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遇复杂情况可延长三十日。并且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等内容。这对确保裁决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对DB37/T 3159-2018中部分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希望对理解和执行该标准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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