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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建设要求、功能设置、人员配置、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建设和管理。
Title: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Institute
中国标准分类号:A90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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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DB37/T 3158-2018)是山东省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下选取了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关于仲裁院的设置和布局
该标准第4.1条规定:“仲裁院应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应满足工作需要,并具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这一规定强调了仲裁院应有独立的办公空间,确保仲裁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同时要求配备足够的办公设施,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关于仲裁员队伍建设
根据第5.1条,“仲裁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相关工作经验,并通过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此条款明确了仲裁员的基本资格条件,即需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实际工作经验,且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以保证仲裁员队伍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关于案件处理流程
标准第6.2条指出,“仲裁庭应当按照‘先调解、后裁决’的原则处理争议案件。”这表明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时,首先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只有当调解不成时才进入裁决程序,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保护及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视。
四、关于信息化建设
第7.3条提到,“仲裁院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案件信息录入、查询、统计等功能。”这意味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仲裁机构也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展等信息。
五、关于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
最后,在第8.1条中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面向当事人的满意度调查,并根据结果改进服务质量。”这项措施有助于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与意见,不断优化服务内容和方式,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从多个方面对仲裁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促进全省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