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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6 1102-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
    22 浏览2025-06-04 更新pdf0.46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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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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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6 1102-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36 1102-2019是江西省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制定的一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定了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技术要求。

    重点条款解读如下:

    1. 标准分级:根据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等级,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标准适用于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二级标准适用于其他一般水域。

    2. 主要控制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NH3-N)、总磷(TP)等五项指标。其中COD一级标准为50mg/L,二级标准为60mg/L;BOD5一级标准为10mg/L,二级标准为15mg/L。

    3. 特殊要求:对于含氮磷较多的生活污水,在排入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应采取深度处理措施,确保总氮(TN)和总磷浓度达到相应限值。

    4. 技术支持:鼓励采用生态处理技术如人工湿地、稳定塘等,并提倡资源化利用处理后的尾水用于农田灌溉或绿化。

    5. 监测与管理:要求定期监测各项污染物浓度,并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同时强调设施运营单位需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

    这项标准旨在改善农村地区水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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