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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医药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医药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Part 3: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ing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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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6 1101.3-2019是江西省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制定的地方标准,其第三部分专门针对医药制造业的VOCs排放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下是对该标准中关键条款的深入解读。
首先,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它适用于现有医药制造企业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监督执法。
其次,在污染物排放控制上,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业中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监测位置。例如,对于有机溶剂回收装置出口的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为120mg/m³,这一数值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体现了江西省对环境保护的高要求。
再者,关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来减少VOCs的泄漏。比如要求使用低泄漏设备如法兰、阀门等,并且在物料输送过程中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以防止挥发性气体逸散到大气中。
此外,还特别强调了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与维护。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地反映生产过程中的VOCs排放状况。
最后,标准也指出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件等方式,旨在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DB36 1101.3-2019》通过对医药制造业VOCs排放设定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推动行业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同时也为其他类似行业的污染治理提供了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