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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塑料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现有塑料制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塑料制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Part 4: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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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6 1101.4-2019是江西省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制定的地方标准,其中第四部分专门针对塑料制品行业。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深度解读。
排放限值
标准明确规定了不同生产工序的VOCs排放限值。例如,在注塑工艺中,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0mg/m³,而在挤出工艺中则为100mg/m³。这些限值的设定基于国内外先进的环保技术和实践经验,旨在有效控制塑料制品生产过程中的VOCs排放,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监测与分析方法
标准指出,对于VOCs的监测应采用气相色谱法或等效方法,并且要求企业定期进行自我检测,确保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外,还强调了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重要性,它们可以为企业提供独立、客观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管理要求
除了技术层面的规定外,标准还提出了管理上的具体要求。比如,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等。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
其他注意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本标准不仅关注现有企业的达标排放问题,同时也考虑到了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因此,在项目选址时需充分考虑到周边敏感目标的距离,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降低潜在风险。
总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 1101.4-2019)通过严格的排放限值、科学合理的监测手段及全面细致的管理规定,为塑料制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