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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Coal-fired Power Plants in Liaoning Province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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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 3134-2019是该地区燃煤电厂污染控制的重要依据。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的深度解读: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所有以煤为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包括常规燃煤发电和热电联产项目。这意味着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使用煤炭作为能源,都必须遵守此标准。
2. 颗粒物排放限值:对于现有燃煤电厂,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30mg/m³;新建或改建项目则更为严格,要求达到20mg/m³。这一规定旨在减少烟尘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空气质量。
3. 二氧化硫(SO₂)排放控制:现有设施的SO₂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0mg/m³,而新建项目需控制在100mg/m³以内。通过采用先进的脱硫技术如石灰石-石膏法等,可以有效降低SO₂排放量。
4. 氮氧化物(NOx)排放管理:所有类型的燃煤电厂均需将NOx排放浓度限制在100mg/m³以下。这通常需要结合低氮燃烧技术和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来实现。
5. 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标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限定为0.03mg/m³。为了满足这一要求,电厂需配备高效的除尘设备以及活性炭吸附系统来捕获气态汞。
6. 监测与记录:企业必须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地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还需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相关档案至少三年以上。
7. 达标排放与处罚措施:若发现超标排放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此外,还将采取停产整治等手段促使企业整改到位。
综上所述,DB21/T 3134-2019不仅明确了各项污染物的具体排放限值,还强调了全过程管理和持续改进的重要性,有助于推动全省燃煤电厂向更加清洁高效的生产模式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