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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福建省工业企业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方面的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现有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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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5 1782-2018是福建省针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制定的地方标准。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排放限值
标准中明确规定了不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例如,对于印刷行业的VOCs排放限值为50mg/m³。这意味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中VOCs的浓度不得超过此限值。超过这一限值将被视为违规,需要采取措施降低排放。
监测要求
标准对监测方法和频率有明确要求。企业需采用经认证的监测设备,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监测。同时,监测数据应保存至少三年,以便环保部门核查。这确保了企业的排放行为始终处于监管之下。
治理设施
标准强调了治理设施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要求企业安装高效VOCs处理装置,并定期维护以保证其正常运行。此外,还要求记录治理设施的操作参数,如温度、压力等,作为评估设施性能的重要依据。
法律责任
对于未能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标准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这体现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以及对违法企业的零容忍态度。
以上内容是DB35 1782-2018标准中的几个重要部分。企业应当充分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